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水产养殖企业,起诉刘X、某科技公司,主张刘X构成债务加入,要求二人共同支付蟹卡货款及高额逾期利息。刘X委托石莉莉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某科技公司当庭抗辩货款与刘X无关,应由公司独自承担。双方无书面买卖合同,交易、沟通均通过微信群完成。
办案经过
石莉莉律师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股权变更材料、收货对账记录,庭审从三方面抗辩:刘X仅帮忙协调、无债务加入书面或明确口头意思,聊天回复仅协助催款;交易相对方是科技公司,收货对账均由公司人员完成;原告诉求 12% 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计息利率。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认定案涉买卖关系仅发生在两家企业之间,刘X不存在债务加入行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判令科技公司支付 44755 元货款,按 LPR1.3 倍计算逾期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刘X共同还款的全部诉求,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