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地下商业商铺买卖引发的纠纷。某XX公司为案涉商铺开发主体,先与某商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订《房屋定购合同》,约定由其定购整层地下商业房屋,可指定第三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又与该商管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代理销售项目商业及住宅房源。
买受人经商管公司推介购买案涉商铺,于 2017 年分多笔向商管公司及指定个人账户支付购房款合计 156 万余元,后商管公司确认将两套商铺的已付款调整至案涉单套商铺,对应合同总价 921700 元的房款已全部付清。2020 年 8 月,买受人与XX公司倒签落款时间为 2016 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续XX公司以仅收到 92170 元房款、买受人未足额付款为由拒绝交房过户,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主张 184340 元违约金。买受人遂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商管公司及相关自然人予以配合。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买受人方律师围绕 “代理销售行为效力与善意买受人保护” 的核心思路组织证据与论证:
1.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相关条款、售楼处现场交易场景等事实,证明商管公司具备销售代理外观,买受人对此有合理信赖基础;
2.提交《物业更名申请审批表》,证明XX公司内部审批已确认 “客户交款情况正常、无违约”,实质认可了买受人的付款状态;
3.结合合同倒签时间晚于付款时间、XX公司从未向买受人催收房款等事实,论证XX公司已以行为追认了商管公司的代收房款行为;
4.明确提出XX公司与商管公司的内部权限约定、资金结算争议属于双方内部纠纷,不得对抗无过错的善意买受人。
XX公司则抗辩案涉房屋不在委托代理范围内、商管公司无收款授权、买受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二审阶段,XX公司提起上诉,主张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关系混淆。买受人方律师针对性回应:
1.指出XX公司未能举证《可售房源清单》以证明案涉房屋排除在代理范围外,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2.强化普通买受人的注意义务边界,强调内部禁止收款约定未对外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结合《房屋定购合同》中指定第三方签约的约定,进一步印证XX公司认可商管公司对外销售并对接签约的模式,倒签合同本身即是对交易整体的确认。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买受人交付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驳回买受人对商管公司及相关自然人的诉讼请求;驳回XX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 16444 元由XX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4754 元由X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