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男女双方同居及婚姻关系终结后,因同居期间购房出资引发的不当得利争议。双方自 2011 年开始同居,均系再婚,于 2020 年 3 月登记结婚,2022 年 11 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18 年 6 月,双方同居期间以男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安置住房一套,房屋面积 120.74 平方米,购房总价 458812 元;同年 12 月产生装修款 36251 元,上述购房款及装修款合计 495063 元均通过女方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因案涉房屋系安置房,始终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双方离婚时法院以房屋产权未明晰为由未作处理。
后女方以男方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主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由男方签订,男方实际享有房屋全部利益却未支付对价,属于不当得利,要求男方全额返还购房款及装修款共计 495063 元。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男方代理律师围绕 “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的核心抗辩思路展开论证:
1.明确法律关系边界,指出案涉房屋购置于双方长期同居期间,本质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争议,应当在产权明晰后通过财产分割程序处理,而非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拆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方面证明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男方并未获得完整的物权利益,且女方持有购房合同原件与房屋钥匙,实际同样享有房屋占有、使用权利,不存在单方获利与单方受损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说明购房出资系双方共同合意下的行为,女方全程参与签约过程并主动支付款项,给付目的明确,并非无法律依据的给付;
3.补充说明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存在混同,男方长期将经营收入交由女方管理支配,案涉出资不能直接等同于女方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构成不当得利,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女方提起上诉,主张男方作为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享有占有、使用、出租乃至交易的全部权益,离婚后该获益丧失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男方代理律师针对性强化抗辩:
1.紧扣物权法定原则,强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男方并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利益,所谓交易收益仅为未发生的可能性,不能作为认定不当得利的依据;
2.结合女方自行在合同上备注出资情况、持有合同原件等细节,进一步印证双方对借名购房存在明确合意,出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符合不当得利 “无法律根据” 的核心要件;
3.重申案涉纠纷的正确解决路径,指出双方可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就同居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另行主张分割,不当得利并非适格的请求权基础。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8726 元,减半收取 4363 元,由女方负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726 元由女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