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 “双减” 政策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争议。出租方、承租方与物业服务管理方三方于 2018 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租位于成都高新XX的面积约 362.7 平方米的商业商铺,租赁期限为 4 年 11 个月,自 2018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6 日止;首年年度租金总额 359225.3 元,此后每年租金递增 2%,2021 年度季度租金为 100909.26 元;承租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95089.05 元,合同约定承租方单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收取当年租金总额 0.5% 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承租方承租案涉房屋后用于经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2021 年 7 月 “双减” 政策正式出台,培训机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承租方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正式提交书面退租申请,后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寄回房屋钥匙。因双方就合同解除、保证金退还、租金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承租方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95089.05 元;出租方及管理方提出反诉,主张承租方擅自退租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确认合同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解除,并判令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 67272.84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违约金 2018.19 元。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承租方代理律师围绕 “政策变化构成情势变更、承租方无根本违约过错” 的核心思路开展诉讼工作:
1.准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主张 “双减” 政策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政策变化,直接导致承租方的教育培训经营无法持续,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方显失公平,承租方有权依法申请解除合同,不属于恶意违约;
2.明确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与责任边界,主张承租方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提交正式退租申请,后续交还钥匙系履行退租交接,出租方未及时回应协商、怠于收回房屋,应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3.针对性反驳对方的违约索赔,指出案涉合同解除系政策原因导致,承租方已尽到提前告知与配合交接义务,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应承担没收保证金的严重违约责任,且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
出租方及管理方则抗辩案涉房屋约定用途为社区商业配套,不限于教育培训业态,双减政策不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承租方擅自退租构成根本违约,依约不应退还保证金,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三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解除;
2.出租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承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95089.05 元;
3.承租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方支付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期间的房屋租金 61666.77 元;
4.承租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2018.19 元;
5.驳回出租方及管理方的其余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方面,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89 元,由出租方及管理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03 元,由承租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