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5 月签订幼儿园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多媒体教学设备、音视频设备、办公家具、教具玩具等全品类校园设备,同时提供运输、安装、调试及保修服务,合同含税总金额为 XXX 元。合同对付款节点作出明确约定: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终验合格后 7 日内支付至总金额的 80%;设备运行满半年或审计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至总金额的 95%;剩余 5% 作为质保金,设备运行满一年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 30 日的,自付款到期次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设备项目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完成验收并移交。被告仅于 2023 年 12 月支付货款 904700 元,剩余款项未按期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 XXX.6 元,并按日千分之三标准分段计算逾期违约金,暂计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违约金为 XXX.25 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被告对欠付货款本金金额无异议,但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同时提出原告存在逾期交货、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履约瑕疵。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在 XXX 元范围内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代理律师围绕核心抗辩目标制定诉讼策略,重点针对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组织证据与法律论证:一是提交合同文本、交货及验收时间凭证,佐证原告实际交货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期限,自身存在履约迟延的情形;二是提交设备售后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在质保期内存在响应不及时的履约瑕疵;三是结合法律规定重点论证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年化利率超 109%)显著高于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情形,请求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合理调减。
庭审中,双方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双方履约过错程度等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金标准争议进行重点审查,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XXX.6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 的标准分段计算:以 XXX.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5 日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以 XXX.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6 日;以 XXX.6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7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 4415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9154 元,由原告负担 13214 元,被告负担 35940 元。
剩余 5% 质保金因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法院在本案中未作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