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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纠纷全额退款 | 李春芳律师以“无证经营合同无效”+“以诉促谈”高效回款 | 杭州金融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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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Z某,策略核心为“以诉促谈、高效回款”。以无证经营合同无效为法律武器完成立案施压,向对方释明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风险,最终在不到一个月内促成全额退款36500元并撤诉,高效化解跨地域小额纠纷。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ZX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XX,XX对外宣称可提供专业股票实操指导、承诺稳定投资收益,以付费入群方式收取咨询服务费。ZX基于对其宣传内容的信任,先后向XX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36500元,加入专属投资交流群接受股票买卖指导。后续ZX发现XX提供的咨询服务并未达到宣传承诺的效果,且经核实XX并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属于无证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ZX多次要求XX退还全部服务费,均遭对方推诿拒绝,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要求XX全额退还服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接受ZX委托后,李春芳律师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系统梳理社交平台宣传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服务费支付凭证,清晰还原XX无证开展证券咨询服务、收取费用的完整事实,结合《证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案涉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的核心法律观点。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跨地域诉讼将增加维权成本,律师确立“以诉促谈、高效回款”的办案策略,在完成立案程序、夯实诉讼底气的同时,主动与对方展开沟通协商,向XX充分释明无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政与民事法律风险及合同无效后全额返还款项的法定责任。经多轮沟通斡旋,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方案,XX向ZX全额退还服务费36500元,ZX收到款项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获准许。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XX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XX应否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无证经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核心法律依据主张合同无效。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ZX,通过固定社交平台宣传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清晰还原XX无证开展证券咨询服务、收取费用的完整事实。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关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明确案涉服务合同应属无效,XX应全额返还服务费。同时以立案施压、释明法律风险的方式,在短时间内促成对方主动全额退款。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李春芳律师代理原告ZX,策略核心为“以诉促谈、高效回款”。以无证经营合同无效为法律武器完成立案施压,向对方释明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风险,最终在不到一个月内促成全额退款36500元并撤诉,高效化解跨地域小额纠纷。

五、 案件结果

本案经律师沟通斡旋,双方达成和解:

XX向ZX全额退还服务费36500元;

ZX收到款项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无证证券投资咨询纠纷通过“以诉促谈”方式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案件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取得资质而开展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服务提供方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该案充分说明:在无证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中,通过专业律师的法律论证与诉讼策略,可在短时间内迫使对方主动全额退款,避免异地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对同类跨地域小额财产纠纷的快速化解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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