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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成功案例:车XX涉聚众淫乱+传播淫秽视频双罪,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精准切割责任,成功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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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展现了刑事辩护中“于敏感罪名中求缓刑”的专业能力——面对两罪并罚、情节严重、社会评价负面的不利局面,通过责任精准切割、认罪认罚运用、悔罪态度呈现,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使其免受监禁之苦,体现了辩护律师在“道德色彩浓厚”的案件中依然能够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担当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况

本案系一起涉及网络聚众淫乱及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案件。2022年9月至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X、车XX通过QQ、微信、推特等网络平台组织多人在杭州市西湖区、上城区等地酒店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共计4起。

聚众淫乱部分关键事实:

2022年9月,李X招募一对夫妻,车XX共同参与,在酒店进行淫乱活动;

2023年1月,李X招募多人,车XX招募李X,在民宿内进行淫乱活动;

2023年2月18日,李X招募情侣及单男,车XX招募戴某文,在酒店进行淫乱活动;

2023年2月25日,车XX招募组织徐某、王XX,李X预定酒店,进行换妻淫乱活动并拍摄照片。

传播淫秽物品部分关键事实:

李X、车XX为吸引推特粉丝,商议决定拍摄淫秽视频上传;

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李X将其与车XX发生性关系等18部淫秽视频经剪辑、打码后发布在其推特账户;

车XX为提升粉丝数出谋划策,并利用其名下推特账户与李X账户互动吸引粉丝;

截至案发,传播的淫秽视频点击查看总量136.4万余次,转发总量1513次。

公安机关对车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委托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两罪并罚,刑期叠加风险高:聚众淫乱罪(最高五年以下)+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二年以下),若均顶格判处,叠加刑期可达七年。

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认定清晰:点击量136万次、转发1513次,远超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通常2万次点击即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聚众淫乱“多次参加”事实明确:车XX参与了4起活动,部分活动中还负责招募他人,容易被认定为主犯或积极参与者。

两罪均属“羞耻性犯罪”,社会评价低:此类案件法院量刑时往往带有一定道德评价,争取缓刑难度较大。

共同犯罪中责任划分复杂:车XX与李X分工不同,如何认定各自作用、切割责任是辩护核心。

三、律师策略与专业行动

辩护人宋XX律师采取“两罪分别辩护+责任切割+认罪认罚+缓刑争取”的综合策略。

(一)聚众淫乱罪:强调“多次参加”不等于“首要分子”

律师从行为特征、主观故意等角度入手:

非组织者、非首要分子:活动的发起、酒店预订、主要招募行为多由李X完成,车XX虽参与招募部分人员,但在整体活动中处于配合、参与地位,而非组织指挥者;

“多次参加”与“首要分子”量刑应有区分:《刑法》第301条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车XX属于“多次参加”而非“首要分子”,量刑应低于李X;

无引诱未成年人等从重情节:本案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从重因素。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切割策划责任,论证作用较小

非视频拍摄者、非发布者:18部淫秽视频均由李X拍摄、剪辑、打码并上传发布,车XX未直接实施传播行为;

“出谋划策”系辅助行为:车XX为提升粉丝数提建议、用自己的账户互动,属于帮助、辅助性质,作用显著小于李X;

无制作、复制淫秽视频牟利情节:本案不以牟利为目的,量刑应低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三)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夯实缓刑基础

律师协助车XX自侦查阶段起始终保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向法庭充分表达悔罪态度,表明深刻认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无再犯风险;

结合车XX无前科、系初犯等情节,论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核心意见:

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车XX得以避免监禁刑,在社区接受矫正,体现了法院对其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的认可。

五、律师价值与专业作用总结

维度    律师作用

两罪分别辩护    对聚众淫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制定策略,各自争取最轻认定。

责任精准切割    论证车XX在聚众淫乱中系“多次参加”而非“首要分子”,在传播淫秽物品中系辅助作用,显著降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比重。

认罪认罚运用    自始维持认罪认罚态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为缓刑奠定基础。

缓刑成功争取    在敏感罪名、社会评价较低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避免实刑。

数罪并罚优化    推动法院在并罚时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叠加方式,最终执行刑期控制在一年六个月。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及“羞耻性犯罪”+网络传播类犯罪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多次参加”≠“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中,参与次数多不等于组织指挥,量刑应有明显区分,律师应着力切割二者。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辅助行为”量刑应轻于“直接实施”:提建议、账户互动等帮助性行为,与拍摄、发布等直接行为在责任上应有所区别。

缓刑在敏感罪名中仍有可能:通过充分认罪认罚、证明无再犯风险,即使在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中,仍可争取缓刑。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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