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况
本案系一起为诈骗分子提供“引流”帮助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X在2023年11月6日至12月2日期间,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是为诈骗分子引流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通过QQ接单,在三门县、临海市、绍兴市等地沿途汽车上张贴“招嫖”小广告。
2023年12月1日,被害人曹XX通过扫描王X张贴的小广告进入诈骗群,被骗取58万余元,金额巨大。
公安机关对王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王X家属委托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公诉机关认定“事前共谋”,主张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王X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助,此举动视为事前共谋,认定其与诈骗分子构成共同犯罪,应对58万余元诈骗金额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刑起点十年以上: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通常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以上,王X面临漫长监禁。
行为性质争议大:王X仅实施了张贴小广告的行为,未直接参与诈骗话术、收款等核心环节,但如何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从犯/帮助犯)存在较大裁量空间。
证据相对清晰:王X对“明知+实施张贴行为”基本无异议,无罪辩护空间极小,辩护焦点必须在责任范围与量刑轻重上。
三、律师策略与专业行动
辩护人宋XX律师放弃无意义的无罪辩护,采取“共同犯罪责任范围辩护”策略:不以否认犯罪为前提,而是通过法律解释、判例援引与法理论证,将王X从“对全部诈骗负责”降格为“仅对帮助行为负责”。
(一)反复阅卷,精准定位辩护突破口
律师多次反复查看卷宗,梳理出以下关键点:
王X与上线仅通过QQ联系,不认识具体诈骗实施者;
王X不知道被害人身份、诈骗话术内容、资金流向;
王X未参与诈骗群的运营、未直接与被害人接触、未收取诈骗所得;
其获利仅为贴广告的固定报酬,而非诈骗金额分成。
据此判断:王X的主观故意是“帮助他人实施不特定诈骗”,而非“与上线共谋骗取特定被害人58万元”,二者在责任范围上存在本质区别。
(二)援引最高院判例+学者观点,构建法律论证体系
公诉机关坚持适用“事前共谋→全部责任”的逻辑。辩护人则在庭审中做了两件事:
举出一例最高人民法院既往判例:该判例明确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仅提供辅助性帮助行为、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对具体诈骗金额无预见的帮助犯,不应要求其对全案诈骗数额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应以其参与帮助时能够预见的范围或者其非法获利对应的危害后果来量刑。
引用多名刑法学者观点:强调共同犯罪中的“因果性”与“责任范围”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可能性为边界。王X无法预见被害人会被骗58万元,其责任应当与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三)与公诉机关多次辩论,向法院充分阐明立场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王X仅为帮助犯,不应承担58万元全部责任,但公诉机关未采纳。
庭审中,辩护人通过质证与辩论,逐一驳斥“事前共谋”的逻辑漏洞,指出公诉机关将“明知有帮助行为”直接等同于“对全部诈骗后果持故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最终成功说服合议庭:王X的行为构成帮助犯,其责任应当以帮助行为的性质、获利数额、主观认知范围综合认定,而非机械套用被害人被骗总额。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辩护人意见:
认定王X构成诈骗罪,但仅作为帮助犯承担相应责任;
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大幅减轻,王X得以避免长期监禁,回归社会。
五、律师价值与专业作用总结
维度 律师作用
精准辩护定位 放弃无罪辩护,聚焦“责任范围”与“从犯认定”,在确凿事实中寻找法律适用空间。
精细化阅卷 从卷宗中提取王X不知具体诈骗金额、未参与核心环节、仅获固定报酬等关键事实,支撑帮助犯认定。
判例+法理论证 援引最高院判例及刑法学者观点,打破公诉机关“事前共谋=全责”的逻辑闭环,为法院提供裁判依据。
庭审辩论能力 与公诉机关多轮交锋,清晰阐述共同犯罪中“主观预见可能性”对责任范围的限定,成功影响合议庭。
缓刑适用 在帮助犯认定基础上,结合王X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争取到缓刑,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与“诈骗共犯”界限争议提供了重要辩护范本:
明知有帮助行为≠对全部诈骗后果负责: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范围,应受行为人主观预见可能性的限制。辩护律师应当敢于在“全责”指控中切割责任。
最高院判例是辩护利器:在缺乏明确司法解释时,援引类似情形的权威判例,能有效动摇公诉机关的法律适用逻辑。
从犯认定是重罪减轻的核心路径:一旦被认定为主犯或全责共犯,十年以上将是常态;成功认定为帮助犯/从犯,量刑空间将大幅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