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王XX(1947年出生)因胆总管恶性肿瘤,于2025年3月16日至4月14日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行腹腔镜下胰十二指肠根治术等治疗,术后经评估于4月14日出院。同日,患者因术后需进一步护理,转至杭州萧山梅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恶性肿瘤支持治疗”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
2025年4月25日凌晨3时54分,医院护士查房时发现患者呼之不应,立即抢救,至6时31分,家属要求停止心肺复苏,患者于当日死亡。患者子女施X、施X认为梅西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663.81元。
被告辩称其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基础疾病发展所致。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抢救记录不详细、未书面告知尸检事宜等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5541.21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杭州萧山梅西医院对患者王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成功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固定“医方存在过错”的专业证据。陈XX师代理原告,在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确切死因不明的不利情形下,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方存在“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抢救记录不详细、未书面告知尸检事宜”等多项过错,并确认过错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成为法院认定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有效突破了被告“诊疗符合规范”的辩解。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陈XX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司法鉴定撬动医方赔偿责任”。在患者未行尸检的不利条件下,通过申请鉴定固定医方过错证据,将“过错+因果关系”落地为专业鉴定结论,最终在原因力仅为轻微至次要的情况下,争取到20%赔偿责任及55541.21元赔偿,为客户赢得了原本难以实现的正义。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杭州萧山梅西医院赔偿原告施X、施X损失共计55541.21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除已支付50000元后,实际支付55541.21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原告负担1242元,被告负担1111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通过司法鉴定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不必然导致原告败诉,鉴定机构可依据病历资料等客观材料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医疗机构在康养护理过程中,对患者入院时的异常体征、术后发热等症状负有持续关注和分析的义务,未及时请会诊、未组织科内讨论、未书面告知尸检等,均可构成过错。该案充分说明: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专业律师通过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可在患者未行尸检的不利条件下,通过鉴定意见锁定医方过错与因果关系,实现维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