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程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客服职务,双方签订期限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正常工作,被申请人亦正常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直至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补签了劳动期限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此外,被申请人自2024年10月起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月仍扣除申请人社保个人费用。
2025年10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时续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为由,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9月及10月工资、返还克扣的社保个人承担费用、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71869.72元。
被申请人辩称劳动合同已及时补签、系申请人自身提出不在公司缴纳社保、加班工资已通过“时效奖励”形式发放,且公司经营困难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形。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被迫离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围绕劳动合同续签时间、社保缴纳状况、工资支付情况等核心事实构建证据闭环。仲裁庭审中,律师就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和起止时间、社保欠缴与劳动者被迫解除权的关系等法律要点展开精准论证。最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二倍工资差额11526.44元、拖欠工资8350.5元、经济补偿金11668.68元,三项合计31545.62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2025年4月13日至9月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2025年9月、10月工资;3. 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社保欠缴”双重事由成功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辩称“系申请人自身要求不缴社保”的情况下,通过社保记录显示“未到账”状态及每月仍扣除个人社保费用的客观事实,成功论证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庭据此认定申请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支持经济补偿金11668.68元,实现了劳动者核心诉求的落地。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策略核心为“以社保欠缴锁定被迫解除权、以补签时间固定二倍工资差额”。通过梳理劳动合同续签节点、社保未缴事实及工资发放记录,精准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成功为劳动者争取二倍工资、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三项合计31545.62元。
五、 案件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526.44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0月工资合计人民币8350.5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668.68元;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社保返还、加班工资);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且社保欠缴情形下,劳动者成功主张被迫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裁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身要求不缴”为由抗辩的,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该案对同类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维权路径选择及仲裁请求设计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