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黄X于2024年6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客服职务,双方签订期限自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仍在被申请人处正常工作,被申请人亦正常安排工作并支付报酬,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直至202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补签了劳动期限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的劳动合同。此外,被申请人自2024年6月起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月仍扣除申请人社保个人费用。
2025年10月1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时续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为由,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9月及10月工资、返还克扣的社保个人承担费用、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59736.15元。
被申请人辩称劳动合同已及时补签、系申请人自身提出不在公司缴纳社保且公司后续会补足、加班工资已通过“时效奖励”形式发放,且公司经营困难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形。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被迫离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仲裁庭审中,律师就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和起止时间展开精准论证。最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二倍工资差额7666.67元、拖欠工资6733元,两项合计14399.67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2025年7月10日至10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2025年9月、10月工资;3. 被申请人未及时缴纳社保,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补签合同时间”固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节点。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通过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这一客观事实,在被申请人辩称“合同早已签订”但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成功锁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同时,律师合理主张被申请人自认的工资欠付金额,最终为劳动者争取二倍工资差额7666.67元及拖欠工资6733元。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策略核心为“以补签时间锁定二倍工资期间、以自认金额锚定工资欠付”。通过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固定未签合同期间,精准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为劳动者争取二倍工资与拖欠工资两项合计14399.67元。
五、 案件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666.67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0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733元;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社保返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情形下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裁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对“合同已及时签订”的抗辩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以社保欠缴为由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需结合社保申报及补缴意愿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该案对同类劳动争议中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认定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