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原告刘X与被告张X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网络购物平台代付等方式,多次向张X支付款项及购买物品,总计68158.86元。后双方分手,刘X认为其转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张X应予返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刘X遂向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X返还赠与款项68158.86元及利息。
被告张X辩称双方款项往来属于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依法不应返还;且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网购记录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系为被告购买。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刘X委托后,全面梳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网购记录及分手后的催收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清晰还原款项给付背景与恋爱关系全貌。庭审中,律师围绕“附条件赠与”的法律框架,将转账区分为小额表达爱意的普通赠与(含520、1314等特殊金额)与大额附条件赠与,精准计算大额转账金额及相互抵扣后的应返还数额。最终,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6011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属于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分手后是否应予返还;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附条件赠与”为法律框架,将大额转账与小额表达爱意的赠与进行区分,逐一甄别、逐笔核算。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系统梳理全部转账记录,将金额超过1000元的大额转账(如10000元、3344元、3300元等)从含有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表达爱意款项中剥离出来,成功论证大额转账暗含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撤销。同时,通过原告分手后持续催收的聊天记录,成功反驳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附条件赠与锁定大额转账返还基础、以逐笔甄别剥离普通赠与、以催收记录反驳时效抗辩”。通过系统梳理全部转账记录并精准核算,成功将68158.86元诉请转化为16011元判决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16011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利息部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负担575元,被告负担177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恋爱期间大额转账返还纠纷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交付后不得撤销;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虽未明示,但双方均明白其暗含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该条件无法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判决同时指出,恋爱观应是健康的、单纯的、建立在感情之上的,以金钱维系爱情的意图应予否定评价。该案对恋爱期间财产纠纷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