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赵X于2021年9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客服职务,双方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持续工作。自2025年1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拖欠基本工资,8月及后续工资至今未发放。此外,被申请人自2024年6月起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但每月仍扣除申请人社保个人费用。
2025年10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薪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为由,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2290.99元、返还克扣的社保个人承担费用6845元、加班工资12100.41元及经济补偿金29247.32元,合计70483.72元。
被申请人辩称其因经营困难非恶意拖欠、社保后续会补足、加班工资已通过“时效奖励”形式发放,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被迫离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仲裁庭审中,律师就工资欠付金额、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及平均工资标准展开精准论证。最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拖欠工资18469.6元及经济补偿金29247.32元,两项合计47716.92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2025年8月、9月、10月工资;2. 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3.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返还克扣的社保个人承担费用及支付加班工资。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工资拖欠”成功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通过固定被申请人拖欠2025年8月至10月工资的事实,成功论证申请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情形。仲裁庭据此支持经济补偿金29247.32元(在职4年1个月,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782.25元为基数)。同时,被申请人自认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欠付金额,律师合理锁定拖欠工资18469.6元。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策略核心为“以工资拖欠锁定被迫解除权”。通过梳理欠薪事实,精准援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成功为劳动者争取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47716.92元。
五、 案件结果与仲裁机构
本案由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9月、10月工资合计人民币18469.6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9247.32元;
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社保返还、加班工资);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主张被迫解除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裁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入职之日起计算,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该案对同类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