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杭州某环保科技公司与被告盐城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签订《除湿机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盐城的项目供应除湿机设备,合同总价329790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到货验收款197874元、安装验收款82447.5元、竣工结算款39574.8元、质量保证金9893.7元。合同还约定,质保期为2年,自项目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算;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三批次完成设备供货及安装。2022年12月18日,项目通过安装验收及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5月20日,项目集中交付业主。被告仅于2023年9月支付到货验收款197874元,于2024年10月支付安装验收款30000元,尚欠安装验收款52447.5元、竣工结算款39574.8元及质保金9893.7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主张竣工结算款尚在审批流程中不构成违约,质保金需提供物业管理公司确认的回访单才能支付,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合同条款、付款记录、验收文件、微信沟通记录及发票等证据,围绕“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未要求或拒绝出具回访单的责任不应归责于原告”、“质保期已届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等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庭审中,律师就三笔款项的不同付款条件逐一举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三笔欠款101916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竣工结算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被告以未收到回访单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是否成立。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回访单盖章条件不能归责于原告”成功突破被告质保金拒付抗辩。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合同条款的精确解读,论证“回访单需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盖章确认”是被告方的义务而非原告的义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质保期已于2025年5月19日届满,被告认可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或物业公司未出具回访单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原告,质保金应予支付。同时,律师以被告收到结算资料的时间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成功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合同条款精确解读+举证责任分配突破质保金拒付障碍”。通过区分义务归属、固定付款时间节点、援引质保期届满事实,成功实现三笔款项全额支持及相应违约金,为客户挽回101916元损失。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916元(含安装验收款52447.5元、竣工结算款39574.8元、质量保证金9893.7元);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自2024年4月21日、2024年7月21日、2025年6月2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质保金支付条件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需提供回访单的,若回访单的出具需由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完成,买受人不能以未收到回访单为由无限期拒绝支付质保金;在质保期已届满且无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应视为已成就。该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质保金支付条件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