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抖音直播推广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杭州某食品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24年1月5日签订《抖音推广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抖音直播带货服务,合作艺人包括东方XX的4位艺人,合作费5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合作费。被告仅安排Cxxx、Cxxx两位艺人各直播一场(DXX因生病取消、ZXXX未安排),且直播效果未达预期。
2024年4月至5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告发送《解除合同协议书》要求被告全额退款53000元,被告未签署该协议,但于2024年5月31日退还33000元,剩余20000元未退。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被告退还原告合作费2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元及律师费3500元,并要求被告唯一自然人股东YXX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其已履行2场直播义务,双方口头协商退款33000元即已了结,无需另行退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微信群聊记录、付款凭证、解除协议草案等证据,围绕“被告未按约完成全部直播场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应退还相应费用”等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庭审中,律师就合同履行情况、艺人未能全部直播的事实及被告部分退款行为进行逐一举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剩余合同款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费3500元,股东YXX承担连带责任。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双方是否就合同解除及退款金额达成一致,被告仅退还33000元是否构成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了结;2. 被告部分履行直播服务后,应退还原告的合同款金额应如何认定;3. 被告唯一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解除协议草案+部分退款行为+未继续履行”三方面证据构建“合同已解除但退款金额未达成一致”的事实基础。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固定原告发送解除协议草案、被告未签署但主动退还部分款项的事实,论证双方虽有解除合意但对退款金额未达成一致;同时,以被告实际仅完成2场艺人直播而非协议约定的多场次为事实依据,论证被告仅退还33000元不足以覆盖其未履行部分对应的服务费。法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还应返还5000元。此外,律师援引《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人格否认的规定,因被告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解除合意固定退款基础、以部分履行锁定尚欠金额”。通过解除协议草案与部分退款行为论证合同已解除,以实际直播场次与约定不符论证被告应退还剩余费用,同时主张一人公司股东人格否认,有效扩大债务清偿主体。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代理费3500元;
被告唯一自然人股东叶铭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146元,被告负担82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抖音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中,服务方未按约匹配全部艺人资源情况下应退还服务费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合同双方虽未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但通过协商解除意思表示及部分退款行为,可认定合同已协商解除;服务方仅完成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应退还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对直播电商、抖音带货等服务合同纠纷中服务方部分履行时的费用退还认定及一人公司股东责任承担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