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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追回案 |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以“公序良俗无效”突破多重款项性质抗辩 | 杭州赠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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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公序良俗无效锁定行为效力、以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锁定返还义务”。通过固定不正当关系事实与转账记录,在被告提出多重复合抗辩的情况下,成功部分实现赠与无效及款项返还的诉求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黄X与沈X于2019年9月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X与吴X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3年1月非婚生育一子。在黄X不知情的情况下,沈X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吴X支付款项,黄X主张上述款项系沈X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吴X,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遂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吴X返还全部赠与款项60532.68元并赔礼道歉。

被告吴X辩称其与沈X之间存在多种经济往来,包括代借贷款项、牌桌费、香烟款、非婚生子抚养费及终止妊娠医疗费等,并非全部为赠与款项;且其与沈X交往之初不知晓沈X已婚,即便构成赠与亦属善意取得,不应返还。第三人沈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结婚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围绕“沈X与吴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沈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核心要点展开论证。庭审中,律师针对吴X关于款项性质的多项抗辩逐一回应。最终,法院确认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吴X的赠与行为无效,酌情判决吴X返还黄X20000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沈X向吴X转账的款项性质是否均为赠与,还是包含借贷款项、牌桌费、非婚生子抚养费等其他性质的款项;2. 赠与行为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3. 吴X应返还的款项金额应如何认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无效+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双重法律事由主张赠与无效。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固定沈X与吴X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X明知沈X已婚仍保持交往等事实,成功论证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虽提出款项包含借款、牌桌费、抚养费等抗辩,但未能充分举证,法院结合双方款项往来差额及吴X自认的借款事实(18000元未经沈X确认),酌情认定返还20000元。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公序良俗无效锁定行为效力、以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锁定返还义务”。通过固定不正当关系事实与转账记录,在被告提出多重复合抗辩的情况下,成功部分实现赠与无效及款项返还的诉求。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确认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吴X的赠与行为无效;

吴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X20000元;

驳回黄X其余诉讼请求(赔礼道歉、超出的返还款项);

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黄X负担600元,吴X负担713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另一方主张赠与无效并追回财产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方以款项包含借款、抚养费等为由抗辩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法院可结合双方款项往来的差额、借款事实的认定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金额。该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1970-01-01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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