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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 | 法院认定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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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策略核心为“以感情尚未破裂抗辩离婚诉请、以证据不足及债务性质存疑阻断债务分割主张,同时以财产分割反制形成防守闭环”。在原告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成功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的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原告金X(男方)与被告李X(女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家庭琐事频繁争吵,且家庭开支均由原告承担,双方于2024年10月左右分房居住,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并分割三笔银行贷款共计90万元,要求被告承担50%即45万元。

被告李X委托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此前存在婚姻不忠行为,被告曾于2025年5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双方依旧共同生活,不满足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的三笔银行贷款中,部分借款用途为“购水泥等货物”而非家庭共同生活,部分借款被告仅为保证人而非共同借款人,部分借款已归还,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同时提出反制主张,要求若判决离婚则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宅基地上房屋及奥迪轿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于2025年5月起诉离婚后撤诉,原被告至今仍共同居住生活。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已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双方矛盾尚未到不可挽回的程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2. 原告主张的三笔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否在本案中予以分割;3. 若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证据不足+已撤诉仍共同生活”双维度成功抗辩离婚诉请。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通过两个核心事实构建抗辩基础:其一,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如家暴、重婚、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其二,被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至今仍共同居住生活,直接证明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抗辩,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策略核心为“以感情尚未破裂抗辩离婚诉请、以证据不足及债务性质存疑阻断债务分割主张,同时以财产分割反制形成防守闭环”。在原告证据薄弱的情况下,成功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诉请的胜诉结果。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金X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离婚、不分割债务);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成功抗辩“感情确已破裂”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主张离婚的一方应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承担举证责任,仅以“性格不合、家庭琐事争吵”等事由起诉离婚,若无其他法定情形或分居满两年的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的,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债务性质争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该案对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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