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杭州某食品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于2024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利用自有平台销售原告产品,双方采取周结方式结算货款,每周二为结算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2024年8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清账视频,确认货款金额。经核算,扣除被告后续支付部分,尚欠货款22084.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公司四名股东(L某、GX、W某、W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销售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清账视频等证据。五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欠付货款22084.5元事实清楚,判决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GX、W某提交验资报告证明被告公司251.1万元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故驳回对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被告是否尚欠原告货款及具体金额;2. 被告四名股东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微信清账视频固定欠款金额。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被告工作人员发送的清账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锁定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及已付款项抵扣情况,形成完整的欠款事实证据链。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全额支持原告的货款及违约金诉请。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微信清账视频锁定欠款金额、以缺席审理为有利条件”。通过电子证据固定被告确认的欠款事实,在被告不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货款及违约金全额获判。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8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011.1元(暂计至2025年7月7日,此后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75元;
驳回原告对四名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740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通过微信电子证据锁定欠款金额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清账视频可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有效证据;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应对股东未实缴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股东已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实缴完成的,债权人该项诉请无法获得支持。该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及股东出资责任的举证分配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