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2月1日向被告胡某某出借现金51984元,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归还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1984元、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27502.71元(暂计至2024年8月29日),并承担律师费14307元及诉讼费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借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材料。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1984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但律师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未获支持。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51984元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2. 原告主张按LPR四倍计算利息是否合法有据;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4307元是否应予支持。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借条为核心证据锁定借款事实,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本金及高额利息全额支持。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借条这一直接证据,清晰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法院全额支持本金51984元及按LPR四倍计算的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该利率标准为法律保护的上限,有效维护了出借人的资金收益权。律师费因未实际发生未获支持。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借条锁定借款事实、以缺席审理为有利条件”。通过借条固定借贷合意与交付事实,在被告不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本金及LPR四倍高息全额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984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21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58元,合计3103元,由被告负担2630元,原告负担4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成功追回借款本息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在借款人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可单独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出借人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应予支持。该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的证明效力及高息主张的合法性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