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离婚纠纷。原告吴X(男方)与被告吕X(女方)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2023年3月生育一女,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24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协商离婚并草拟《离婚协议书》,但原告因被告阻止其探望孩子而未签字,协议未生效。原告遂诉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无需女方支付抚养费。
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女尚年幼,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抚养权归属展开论证,提交了原告母亲出具的《愿意协助照顾孙女的说明》、照片、视频、录音等证据,主张原告有能力且有意愿抚养孩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生女刚满2周岁,目前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有工作且收入稳定,结合子女目前生活状况,判决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目前生活状况、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抚养权归属的法定原则适用。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虽未能争取到抚养权,但通过提交证据并积极主张,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抚养费标准,体现了对原告诉求的合理回应。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结合子女已随母生活且被告收入稳定的实际情况,判决抚养权归被告,抚养费标准参考原告年收入15-17万元予以确定。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抚养意愿与能力论证抚养权归属”。通过提交母亲协助抚养声明、照片视频等证据,积极主张原告抚养能力与意愿,虽抚养权未获支持,但有效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认定。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吴X与被告吕X离婚;
婚生女随被告吕X生活,原告吴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半负担,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归属认定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该案对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的认定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