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原告张XX为装修房屋,通过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于X(自称某木业公司工作人员),欲进行全屋定制。2024年8月至11月,于X带原告参观工厂、发送《某木业公司报价书》(报价703017元)及《定作合同》(总价35万元),但原告始终未签署合同。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持续沟通修改定制方案,于X发送的效果图及CAD图纸上均标注有“某木业”字样。2025年6月2日,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全屋定制总价355000元,原告累计向于X支付311000元(含1000元代购冰箱费用)。后原告认为交付产品材质与约定不符(非约定品牌、材质非约定标准),以欺诈为由诉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311000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A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未成立定作合同关系,于X非其员工,款项未支付给公司;被告于X辩称合同未成立,实际加工方为另一家公司,且材质优于约定标准,原告已多次变更方案,不同意解除合同。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欺诈行为及合同相对方主张展开论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约定由A公司提供产品及被告存在欺诈,合同相对方为于X个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两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本案定作合同的相对方系A公司还是于X个人,原告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律师代理原告,虽全面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报价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但在关键举证环节存在不足:原告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后主动撤回,未能就“材质与约定不符”形成第三方专业证据;合同始终未签署,价格从70余万元协商至35.5万元,方案持续变更,导致难以认定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于X发送的效果图标注其他公司名称,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上述因素叠加,法院认定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全部诉请,案件最终败诉。
四、 律所策略价值与作用
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欺诈及合同相对方主张定作合同解除”,系统梳理了微信记录、报价书等证据,但在关键鉴定环节撤回申请,导致无法证明材质不符,且合同未签署、方案持续变更,最终因举证不足未能获得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张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原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全屋定制定作合同纠纷因举证不足导致败诉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及对方违约的一方,应对合同合意内容、对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未签署书面合同、价格持续协商变更、方案多次调整的,难以认定合同内容已达成合意;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完成司法鉴定以形成有效证据。该案对定作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固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