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X, 女,1977 年 1 月 5 日出生,脱敏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脱敏地址,现住脱敏地址。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经传唤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4 日被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 年 12 月 7 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 年 10 月 17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XX,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要点:
1、标签不合格与食品不安全不能等同,涉案冻品属食用农产品,无证据证实足以引发食源性疾病,不应追究刑责;
2、犯罪数额应大幅扣减:仅少量品类样品不合格,非疫区合规冻品、持报关检疫文件货物、重复记账金额均应剔除;
3、被告人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5000 元,请求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 XXX 经营冷冻食品店铺,长期以脱敏经营代号从多家脱敏冻品企业采购无报关、无检验检疫境外走私冻品,部分源自疫区,相关行政机关认定案涉冻品为不合格食品。
本案证据:到案经过、身份及无犯罪记录材料、购销单据、多部门检验检疫及走私认定函、市场监管调查材料、经营资质文件、手机电子取证材料、扣押文书补正说明、退赃凭证、多名冻品供货商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数据核对说明函等。被告人 XXX 供述其长期采购低价外文包装走私冻品,未严格核验进口合规手续。
司法会计鉴定:全部采购涉案冻品总货值 567035 元;后依据数据说明函剔除多笔重复、无关采购金额。
法院裁判观点:
1、定罪层面:行为人明知冻品无检疫报关手续仍销售,同时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更重,择一重罪定罪;冻品无中文标签、未经检疫,无论疫区与否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合规复印件单证无法佐证涉案货物,该部分金额不予扣除。
2、数额认定:采纳辩护人部分金额剔除意见,核减后涉案销售金额 550940 元;部分品类扣除诉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量刑情节:认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15000 元从轻情节;但涉案金额超五十万,法定刑期三年以上,驳回缓刑辩护意见。
依照相关刑法、刑诉法及食品安全刑事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X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冲抵罚金。
三、扣押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作为作案工具处置。
不服判决可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
审判长(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人民陪审员(脱敏)
二〇二二年(脱敏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