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JDC,男,1970 年 9 月 2 日出生,脱敏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信息脱敏。因本案先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 Zxh,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ZGQ,男,1992 年 5 月 20 日出生,脱敏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脱敏。先后刑拘、取保、逮捕,现羁押。
辩护人 Lhl,海南某律所律师,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 XXX,男,1991 年 3 月 8 日出生,脱敏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脱敏,系累犯。取保后逮捕羁押。
辩护人 Lwm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指派。
被告人 TCX,男,1973 年 12 月 1 日出生,脱敏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住址脱敏。前期取保候审,后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Zqh,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 XXX,身份信息脱敏,涉案后拘留、取保,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 WZP,男,1995 年 9 月 9 日出生,脱敏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住址脱敏,全程取保候审。
辩护人 Lsb,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指派。
被告人 WZQ,男,1993 年 12 月 13 日出生,脱敏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住址脱敏,拘留后取保。
辩护人 Hhl,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指派。
被告人 ZXX,身份信息脱敏。
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JDC 购入低价劣质化肥,更换假冒品牌包装袋,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销售金额 449 万余元;TCX、XXX、WZP 负责运输、代收货款,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ZGQ、XXX 批量购进假化肥下乡分销,销售金额分别 322 万、75 万余元;ZXX 同时售卖假冒化肥与非法制造的商标包装袋,涉嫌两罪;WZQ 零售假化肥,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化肥养分指标不达标,大量流向农户。
到案、退赃、谅解情况
JDC、XXX 被抓获;TCX、WZP、ZXX 主动投案;XXX 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事实;ZGQ 现场抓获;WZQ 到案坦白。
TCX 家属全额退缴运费违法所得;WZP、XXX 全额退缴运费;WZQ 全额赔偿农户损失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多名被告人预缴罚金保证金。
扣押大批未销售假化肥、多部作案手机、运输货车、涉案现金,扣押化肥统一拍卖处置。
各辩护人核心辩护意见
TCX 辩护人:仅负责运输,属从犯;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请求大幅减轻处罚。
WZP 辩护人:仅辅助运输,作用低微系从犯;自首、全额退赃,家庭主要劳动力,家人患病,社会危害性低,恳请适用缓刑。
WZQ 辩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农户获谅解,涉案金额小,主观恶性低,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
XXX 辩护人提出从轻量刑意见,法院未采纳其从犯辩护观点;其余辩护人围绕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提出从轻辩护。
法院审理认定
定性:制售假化肥同时触犯伪劣产品罪、知识产权类犯罪,择一重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ZXX 同时触犯两罪,依法数罪并罚。
主从犯划分:JDC 系制假源头主犯;TCX、XXX、WZP 仅提供运输收款帮助,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ZGQ 与 XXX 合伙分销,均分利润,二人不区分主从犯。
量刑情节认定:JDC、ZGQ 涉案未销售假化肥属未遂,量刑从重;XXX 系累犯从重处罚;TCX、WZP、ZXX 自首可从轻;XXX、WZQ 构成坦白;多名被告人退赃、认罪认罚、取得谅解,酌情从轻。法院综合考量,对 WZP、XXX、WZQ 适用缓刑。
涉案未销售化肥拍卖款、作案手机、货车、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追缴,扣押现金抵缴违法所得。
判决主文节选
一、被告人 JDC 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被告人 ZGQ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二万元;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被告人 XXX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
四、被告人 TCX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二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 ZXX 两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退缴违法所得没收。
六、被告人 XXX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三万元;作案车辆、手机、退缴违法所得没收。
七、被告人 WZP 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退缴违法所得没收,余款折抵罚金。
八、被告人 WZQ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已缴纳;作案手机没收。
九、扣押假化肥拍卖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手机、货车、现金依法处置。
不服判决,可在法定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书面上诉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姓名脱敏)
人民陪审员(姓名脱敏)
人民陪审员(姓名脱敏)
法官助理(脱敏)
书记员脱敏
落款日期脱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