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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被拖欠千万工程款,律师举证助力实际施工人全额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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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梳理内部承包协议、对账记录、关联裁判文书等全套证据,做实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精准论证挂靠协议无效、违法管理费不予支持,厘清税金抵扣规则,核算欠付工程款本金与利息,反驳被告全部抗辩观点,法院采信全部核心主张,判令公司支付千万欠付工程款,充分体现诉讼律师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7 月 2 日、2024 年 10 月 11 日、2024 年 12 月 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 和王丽霞、被告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 CY 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49XXXX9388.62 元及利息 XXX.93 元;2. 本案诉讼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标四项工业园厂房、仓库、电缆建设项目后,分别与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2019 年 6 月至 8 月期间签署四份《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最终以建设单位结算总额为准,原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被告收到甲方工程款,扣除原告承担费用后拨付,到账余款需及时转入原告账户。原告完工施工后,被告结算完毕却长期拖欠工程款,四项工程合计欠付 149XXXX9388.62 元,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违法分包,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四日后已原件收回;原告仅为项目负责人,每月劳务报酬 10000 元含社保;原告缴纳 XXX 元保证金,协商由其女儿 RXQ 代收款项,公司承担 100000 元税金,已返还 XXX 元保证金,有转账记录佐证。

原告 XX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一,四份《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对应《补充协议》。证明被告将四项工业园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约定税金由原告承担,合同外增项约定 6% 管理费;协议实质为借用资质挂靠,应属无效,违法管理费不受法律保护,被告称四日后收回合同原件为虚假陈述。

证据二,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财务人员张XX 长期与原告核对账目、票据、农民工工资;法人 CY 聊天记录印证原告全程负责材料、人工统筹申报,原告系实际施工主体。被告辩称张XX 已离婚、对账为其他项目无证据佐证,本院采信该组证据。

证据五,关联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因涉案工程拖欠商混、砂石、工人工资,多起执行案件均以原告为被告,案涉工程人、材、机均由原告自行组织,足以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被告称原告私刻公章与本案无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六,被告出具《项目统计表》。载明四项工程审定总价、已付款项;原告认可工程款总额,不认可单方核算税金、管理费。法院认定统计表中工程款、税金金额,因被告未实际现场管理、未承担施工风险,管理费不予支持。

证据七,关联民事判决书。前案诉讼XX、被告共同认可原告挂靠被告资质施工案涉工程,佐证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十,2024 年 12 月 4 日双方签字确认《对账单》。双方确认工程总进账 530XXXX4986.3 元,已支付原告 379XXXX0099.93 元,9% 销项税金 XXX.77 元无异议;原告主张进项抵扣 XXX 元后承担剩余税金,被告主张全额扣减销项税,税金争议另行处理。本院对该对账证据全部认定。

被告某建设公司提交证据,本院认定情况:

证据一,会议纪要、园区就业公司函件。仅能体现园区项目工作安排,无法证明不存在违法挂靠分包,关联性不予认可。

证据四,四份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仅能证明被告与建设单位发包关系,无法否定内部挂靠施工事实,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中标四项工业园建设项目后,与 XX 签订内部承包及补充协议,约定 XX 挂靠资质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一项车间工程外其余项目均已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工程款全额支付至被告账户,末次付款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双方对账确认工程总价款 530XXXX4986.3 元,被告已付原告 379XXXX0099.93 元,销项税金 XXX.77 元,可抵扣进项税 XXX 元。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原《合同法》及建工司法解释。

争议焦点一:XX 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关联生效案件中被告自认双方挂靠关系,双方共同对账行为亦佐证该事实;被告否认承包协议真实性无证据支撑,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无资质个人借用企业资质施工,案涉内部承包协议、补充协议依法认定无效。

争议焦点二: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认定。工程已投入使用无法返还,应参照合同折价补偿。核算未扣减税金前欠付工程款:530XXXX4986.3 元 - 379XXXX0099.93 元 = 147XXXX7132.87 元。税金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无法区分单项工程完税金额,采信原告主张,抵扣进项后原告承担税金 XXX.71 元;协议约定管理费属违法收益,不予扣减。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保全费 4450 元由败诉方被告承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信息脱敏,书记员信息脱敏,法院名称保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落款日期、文书核对人员信息脱敏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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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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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新疆农业大学英语专业,获学士学位,在校期间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毕业后曾就职于乌鲁木齐市一家翻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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