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SXJ,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普湖XX公司,住所地脱敏。
负责人:XXX。
被告:XXX,身份、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被告:ABRJ,身份、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原告某电梯公司与某地产岳普湖XX公司、XXX、ABRJ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王丽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三被告支付电梯销售、安装尾款、资金占用利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邮寄费。
事实:原告前身与各被告先后签订多份电梯销售、安装合同,供应并安装三部直梯、两台扶梯,设备经特检院检验合格,被告拖欠尾款未付。
原告提交证据:多份电梯购销 / 安装合同、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负责人通话录音、各类维权费用票据,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全部采信。
审理查明
原告公司名称变更,注销分公司债权由原告承继;全部电梯购销、安装合同合法有效。
XXX 单独签订电梯合同,无公司授权,责任自行承担;地产分公司加盖公章,承担对应合同付款义务;ABRJ 签订扶梯相关合同。
三部直梯 2020 年 4 月检验合格,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直梯尚欠尾款 103500 元,扶梯仅支持安装余款 67200 元,扶梯剩余款项诉求不予支持。
依据检验合格时间起算资金占用利息,核定利息 12301.48 元;原告维权产生保全费 2244.96 元、公告费 300 元等合理开支。
判决主文
一、某地产岳普湖XX公司、XXX 十日内支付直梯尾款 103500 元;
二、ABRJ 十日内支付扶梯安装余款 67200 元;
三、某地产岳普湖XX公司、XXX 共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12301.48 元;
四、三被告共同承担保全费、公告费;
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审判员、书记员身份全部脱敏,喀什市人民法院名称保留,文书落款、核对条款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