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身份、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HS,外地律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BX,身份、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LY,该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 XX 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不开庭书面审理,本案审理终结。
XX 上诉:一审认定施药侵权错误,地块有隔离屏障;鉴定机构无农药检测资质、采样送检流程违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依据,被上诉人举证不足,请求改判驳回全部索赔,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被上诉人 CBX(王丽霞律师代理)答辩:
大风天气下除草剂漂移距离极远,隔离带无法阻隔药害;田间受害分布与当日风向完全匹配;
鉴定结合田间症状、气象、残留检测综合判定,并非仅依靠单一检测报告,采样有村干部现场见证,鉴定人员具备农艺专业资质;
上诉人仅提供购药、无人机记录,无法证明事发当日未喷施草甘膦,违规大风施药存在明显过错,损失测算依据官方亩产数据客观合理,一审判决应当维持。
一审查明
双方棉田相邻,XX 持有无人机操作证,2024 年 6 月 12 日大风天气开展植保作业。CBX 棉田出现除草剂药害,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验、取样送检,检出草甘膦残留,结合风向、受害面积分级核算棉花损失 63886 元,支出鉴定费、检测费、差旅、保全费等。
一审裁判观点
XX 大风时段喷施除草剂未尽防护义务,鉴定、气象、田间现场证据形成完整因果链,损失计算标准客观,支持棉花损失、鉴定检测差旅、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观点
上诉人提交的无人机、购药证据不足以推翻药害因果关系;鉴定系综合多维度事实作出,检测报告仅为辅助佐证,采样有基层工作人员见证,一审采信证据、认定侵权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 XX 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全部脱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名称保留,文书落款日期、核对条款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