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X,身份、户籍地、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LJY、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身份、户籍地、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HS,外地律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XX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棉花损失 63886 元、鉴定费 15000 元、检测费 848 元、鉴定差旅费 2640 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843.74 元,驳回保全保险费诉求。
事实:双方棉田相邻,被告 2024 年 6 月 12 日XX天气无人机喷施除草剂,药液漂移致原告棉田大面积药害,多方调解无果后委托专业机构定损。
被告答辩:事发当日仅喷洒杀虫药剂,地块留有 15 米隔离带不会发生漂移;原告单方鉴定采样、检测流程违法,损失测算标准不合理,自身投保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举证质证
原告提交鉴定评估报告、检测票据、差旅凭证、保全票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有村干部、驻村工作人员见证,检出棉花含草甘膦残留,结合气象数据、田间梯度受害症状认定药害由对方漂移导致,按区域分级核算损失。
被告提交无人机后台记录、购药单据、现场视频、操作证、保单、证人证言,法院对证据真实性采信,但不足以推翻侵权因果关系。
审理查明
XX 持有无人机操作资质,6 月 12 日晚间六级XX开展植保作业;原告棉田出现典型草甘膦药害,专业机构现场取样检测、GPS 测绘受害面积,核算作物损失及维权开支。被告证据无法证实当日未使用除草剂,隔离带无法阻挡XX药液远距离漂移。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XX时段违规施药未尽防护义务,鉴定报告结合田间、气象、实验室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抗辩均无实质性反驳证据,不予采纳;作物损失、鉴定、检测、差旅、保全申请费均属合理维权支出,保全保险费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一、XX 十日内赔付棉花损失 63886 元;
二、XX 支付鉴定费、检测费、差旅费合计 18488 元;
三、XX 承担保全申请费 843.74 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 XX 全额承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不服判决十五日内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书记员身份全部脱敏,喀什市人民法院名称保留,文书落款、核对条款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