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MJ,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LYK,本地律所律师;LX 梅,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XX,男,身份、住址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LPH,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脱敏。
法定代表人:MJ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 XX、某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两方代理人、XX 代理人、XX公司代理人王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 134124 元;2. 支付违约金 30848 元,合计 164972 元;3.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22 年 5 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依约供应加气块,被告收货后未足额结清货款,诉至法院主张全部债权。
被告 XX 答辩:认可欠付货款本金,原告诉请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
被告某XX公司(王丽霞律师代理)答辩意见:
金额 213900 元的购销合同仅 XX 签字,无公司公章,对本公司无约束力;
公司向原告转账 10 万元仅是受 XX 指示代为付款,并非案涉购销合同的买方;
金额 10 万元盖章合同仅为配合实际施工人走账、抵扣税款,不存在真实货物买卖关系,公司无需承担货款及违约金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22 年 5 月 6 日签订标的 213900 元购销合同,供方加盖商贸公司公章,需方仅 XX 个人签字,无XX公司盖章,无书面授权文件证明 XX 有权代表XX公司签约。
原告 2022 年 5-6 月向案涉旅游项目供应加气块,实际供货总额 234124 元;XX 自认XX公司代其支付货款 10 万元,尚欠货款 134124 元。
同日另行签订金额 10 万元购销合同,XX公司加盖公章,原告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票,XX公司公户转账 10 万元,转账备注为代 XX 支付加气块货款。XX 自认该合同仅用于走账、税务抵扣,并非真实独立交易。
双方提交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诉讼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裁判观点
案涉大额购销合同仅有 XX 签字,无XX公司盖章及授权,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商贸公司与 XX,XX 应承担剩余货款支付义务。
XX公司盖章的 10 万元合同仅为配合实际施工人走账抵税,仅有代付货款行为,不存在真实买卖合意,并非案涉货物买受人,无需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XX 主张违约金过高,法院结合资金占用损失酌情调整,按一年期 LPR1.5 倍分段计算违约金为 23784 元;保全保险费不属于法定必要诉讼支出,不予支持;诉讼费、保全费按双方胜败比例分担。
判决主文
一、被告 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 134124 元;
二、被告 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商贸公司违约金 23784 元;
三、驳回原告商贸公司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合计 3144.58 元,由原告承担 144.58 元,XX 承担 3000 元。
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书记员身份信息脱敏
文书落款日期保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