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 C,男,出生年月、民族、详细住址脱敏。
原告:CXX,男,出生年月、民族、详细住址脱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L J Y,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完整脱敏判决书全文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XX、XXX 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丽霞、LJY 到庭,被告 DYB 到庭应诉,XX、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XX 诉请:判令 DYB、XX、XX 连带支付全部劳务欠款、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人分别提供挖机、拖车劳务,DYB、XX、XX 共同出具完工单确认欠付金额,多次催要款项无果,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 DYB 答辩:本人仅项目介绍人,实际付款主体为 XX;XX 仅带班人员,仅见证工程量无需担责;本人垫付大额资金,同样属于受害方,相关聊天记录可佐证款项应由 XX 独自承担。
王丽霞律师代理原告质证、举证意见:
提交完工单、微信对账聊天记录,单据由 DYB、XX、XX 三人共同签字,足以证实三方共同确认欠付劳务款,三人都应承担付款责任;
提交保全费、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票据,证实系原告维权产生的必要开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
被告提交的承包合同、居间协议均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无法证明仅 XX 单独承担债务,被告抗辩无事实法律依据。
被告 DYB 提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目授权委托书》《工程居间协议书》复印件、自制支出流水、转账记录,辩称项目实际由 XX 承接,DYB 仅垫付保证金。王丽霞律师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提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单方手写流水无对应结算凭证佐证,无法推翻三方共同签字的完工单效力。
法院审理查明:
XX 提供挖机劳务、XXX 提供拖车劳务,DYB 直接雇佣二人进场施工;DYB、XX、XX 共同出具完工单,载明劳务时长、总价款;DYB 提交的间接证据无法证实三人存在单独转包关系,合伙不成立。
法院裁判观点(采纳王丽霞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DYB 系实际用工方,签字确认欠款,承担直接付款义务;XX 在完工单签字构成债务加入,需与 DYB 连带清偿;XX 仅见证工程量,不承担付款责任;
诉讼费、保全申请费属于维权必要支出,判令两名连带债务人共同承担。
判决主文:
一、DYB、XX 连带向 XX、XXX 支付全部劳务欠款;
二、DYB、XX 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法定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 XX 的全部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 2735 元,由 DYB、XX 共同负担。
不服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对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身份信息全部脱敏,管辖法院名称保留。
文书落款日期、执行告知条款保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