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X,身份、户籍地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脱敏。
法定代表人:WH,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XXX,身份、户籍地信息脱敏。
原告 XXX 与某健康产业公司、XXX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代理人王丽霞、被告 XXX 到庭,某健康产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费 54000 元;2. 支付 2024.7.1 至 2025.7.18 逾期利息 1982 元;3. 按 LPR 支付 2025.7.19 至清偿之日利息;4. 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XXX 聘请原告负责公司筹建,约定总劳务报酬 20 万元,公司仅支付 146000 元,XXX 出具结算条确认余款 54000 元,到期未付。
被告某健康产业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 XXX 答辩:总工资 20 万元属实,但原告另行借支 12 万元,实际超额领取,要求返还多领款项,原告保全冻结账户造成损失。
举证质证(王丽霞律师代理质证意见)
被告 XXX 提交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借支单等,主张 12 万元系预支劳务工资应抵扣尾款。
王丽霞律师质证:该 12 万元为筹建期间各类报销、业务开支,结算单出具时间晚于借支时间,XXX 已书面确认剩余欠款,债权转让不能推翻在先结算,抗辩无依据。
法院采信证据真实性,但对被告抵扣主张不予采信。
审理查明
XXX 受 XXX 雇佣参与公司筹建,约定劳务报酬 20 万元;案涉企业 2023 年 10 月设立,原告曾短暂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转账 146000 元备注工资,XXX 同日出具书面结算,确认尚欠 54000 元,2024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原告维权支出保全申请费 579.82 元。
法院裁判观点(采纳王丽霞律师核心意见)
XXX 为直接用工与结算义务人,欠付劳务费、逾期利息、保全申请费全部支持;
无合同约定保全保险费,该项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企业系劳务付款主体,驳回原告对该公司诉求;
被告借支抵扣主张与书面结算矛盾,不予采信,双方报销款项另行诉讼。
判决主文
一、XXX 十日内支付 XXX 劳务费 54000 元;
二、XXX 十日内支付逾期利息 1982 元;
三、以 54000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 2025.7.19 至清偿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1793.87 元,由 XXX 承担。
不服判决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身份脱敏,法院名称保留。
文书落款日期、执行告知保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