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CJ,身份、户籍地、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LY,该所实习律师。 被告:XX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Qiang,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XXX,身份、住址脱敏。 被告:XXX,身份、住址脱敏。原告 CJ 与某婚介公司、XXX、XXX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王丽霞、LY,婚介公司代理人,被告 XXX、XXX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 确认双方《婚恋委托服务合同》无效;2. 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 140000 元;3.XXX、XXX 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 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签订婚介合同并全额转账付费,婚介方隐瞒相亲对象真实情况,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严重不符,损害原告权益。被告某婚介公司答辩: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格式条款合法,已完整提供相亲匹配服务;款项系原告自愿支付至员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务收款,法定代表人、介绍人无需连带,原告单方反悔无权退款。 被告 XXX 辩称:收款属于履职行为,已完成相亲对接、陪同见面、婚前体检等全部服务,原告自身执意带女方返乡才产生纠纷,诉求不合理。 被告 XXX 辩称:仅居间对接相亲资源,完整完成前期线上视频匹配,不存在过错。审理查明 原告经中间人对接,通过 ZWX 线上与相亲对象视频沟通,后续赴喀什线下见面、体检,分多笔向 XXX、XXX 合计转账 140000 元,双方签署《婚恋委托服务合同》同步签订《婚前协议》。 相亲过程中原告得知女方子女数量、怀孕情况与婚介前期介绍不符,中间人、XXX 建议暂缓返乡协商退款或重新匹配,原告未采纳仍带女方返回安徽,后双方产生矛盾。 婚介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XXX 为全资股东、法定代表人。 合同多处格式条款约定只要开展相亲推介、原告脱单即不予退费,无论对方真实信息是否存在隐瞒。 原告维权支出保全申请费 1220 元、保全保险费 360 元。 内部转账分配凭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法院因无原件、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裁判论述节选案涉婚介公司具备婚姻介绍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时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订立形式合法。原告以隐瞒相亲信息、收费失衡、格式条款不公主张合同无效,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定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后续将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认定退费责任。审判员、书记员、法官助理身份信息全部脱敏,喀什市人民法院名称保留,文书落款信息保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