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车祸认定工伤,律师代理二审完胜,企业需支付十几万工伤补偿 江苏劳动工伤律师推荐,陈建平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餐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区域,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劳动者,2004 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某某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劳动者入职某某餐饮公司仅一个多月,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情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多项工伤赔偿。餐饮公司不服仲裁,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劳动者已在交通事故中获赔误工费,无权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类工伤补助金,且企业经营困难、员工入职时间短,不应承担高额工伤赔付责任。一审法院未采纳公司观点,判令公司支付全部工伤相关款项。餐饮公司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双方工伤劳动争议先经劳动仲裁审理,仲裁机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支持劳动者全部核心诉求。某某餐饮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诉请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仅认可仲裁其他裁决项目。一审法院完整核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资标准、上海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交通事故理赔材料等全部证据,区分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两种法律关系,核算扣除交通事故已赔付误工费后的停工留薪工资差额,依法判决公司承担全部工伤赔偿款项。某某餐饮公司依旧不服一审判决,以交通事故已赔误工费、员工入职时间短、企业无力承担为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 2025 年 11 月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阶段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陈建平律师全程代理劳动者,针对企业核心抗辩点,梳理法律依据,明确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互不排斥,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需全额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企业经营困难、入职时长均不能免除法定赔偿义务,完整陈述代理意见支撑劳动者全部诉求。二审法院核查一审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最终认可全部代理观点。全文当事人、单位均以某某代称,仅保留陈建平律师真实信息。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某某餐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原判;公司需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4467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6549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6549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640 元、劳动能力鉴定费 350 元,逾期支付需加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餐饮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理由:一是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未参保则全部工伤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二是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分属侵权、劳动关系两类法律关系,法律未规定获交通事故赔偿后丧失工伤待遇请求权,仅实际支出类费用不重复赔付,停工留薪工资差额应予支持;三是企业经营困难、劳动者工作时间短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抗辩无法律依据。
-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