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于2024年7月10日入职某公司承建的某市某区某项目工地,从事不锈钢安装工作。同年7月12日,张X在工地安装电梯侧板时,因脚手架倾倒从高处摔下受伤,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7天。2025年4月16日,某市某区人社局认定张X受伤为工伤。2026年4月2日,某市劳鉴委鉴定张X为伤残九级。因某公司未缴纳社保且未支付工伤待遇,张X于2025年1月后未再上班,以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关系。张X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二是各项工伤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实际损失认定。
某公司辩称,根据(2024)某法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张X与案外人广X存在劳务关系,双方无劳动关系,应由案外人支付赔偿。对赔偿金额方面,某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某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医疗费中部分由案外人垫付,部分发票关联性存疑;停工留薪期应按三个月计算;护理费未实际发生不予认可。
陈建平律师代理张X指出,张X虽由案外人招用,但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某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针对金额争议,张X提供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及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因工受伤及实际产生的各项损失,各项诉求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张X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及九级伤残,虽由案外人招用,但与某公司仍存在工伤保险责任关系。某公司未为张X参加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关于工资标准,因张X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日工资标准,仲裁庭参照某省相关平均工资标准的70%即5900余元/月作为计算基数。关于医疗费,因张X自述由案外人垫付,未实际产生损失,暂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最终,仲裁庭裁决某公司支付张X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万余元、护理费19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余元,合计14.6万余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张X的其他申请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