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某某律师。被告承接外墙清洗项目,雇佣原告从事高空外墙清洗工作,约定日薪 500 元。原告作业时意外高空坠落,多次住院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同时确定较长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被告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划分协商无果。原告委托陈建平律师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要求被告承担 70% 赔偿责任,扣除垫付款后支付剩余赔偿款;被告辩称原告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且对多项赔偿标准、三期时长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原告高空坠落后多次辗转多地医院治疗,花费高额医疗费,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残及三期鉴定报告。协商赔偿时,被告大幅压低赔偿金额,主张伤者自身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委托陈建平律师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办案过程中,陈建平律师完整收集全部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工资结算记录、现场相关证据,逐项核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余项损失,针对被告提出的三期时长、赔偿标准、责任划分抗辩逐一举证反驳,主张高空作业雇主负有主要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庭审清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支撑原告诉讼请求,法院采纳我方大部分损失计算标准与责任划分意见。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234884.7 元;未按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5538 元,原告承担 934.5 元,被告承担 4603.5 元。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理由: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伤,按双方过错划分责任;被告未充分履行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承担 70% 赔偿责任;原告高空作业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 30% 损失;双方共同参与鉴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法院采信三期结论;法院依法重新核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合理损失,扣除被告已垫付款项后确定最终赔付金额。
-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