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地工人摔伤,公司拒认用工,全套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 江苏工伤律师推荐,陈步青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务工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具备门窗安装经营资质。第三人:某某建设总包公司。第三人承接工程项目后层层分包,被告承包门窗安装劳务。原告经工友介绍至案涉工地从事窗户安装工作,入职次日搬运玻璃时坠落受伤,椎体骨折。被告未主动申报工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诉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委托陈建平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第三人经法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答辩、举证。
办案经过
原告工地受伤后与被告协商工资、医疗费无果,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因证据薄弱仲裁未支持劳动关系诉求。原告委托陈步青律师团队处理诉讼案件,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脉络,指导当事人收集全套关键证据:工地人脸识别考勤记录、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属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药费转账凭证、被告出具自认雇佣原告的书面承诺书、项目层层分包合同、医院就诊病历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前依法公告送达被告与第三人,开庭当日两方均缺席。庭审中陈建平律师完整提交全部书证,结合劳动关系认定法律规定,逐条论证双方存在管理、报酬支付、业务从属等劳动关系核心特征,清晰陈述用工及受伤事实,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举证意见。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确认原告与某某门窗公司 2024 年 4 月 11 日、4 月 12 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 10 元、公告费 400 元合计 41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款项直接支付原告;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理由:原被告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原告从事门窗安装属于被告经营业务;原告接受工地考勤管理,由被告方人员发放劳动报酬,被告书面承诺自认雇佣原告,各项证据互相印证,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主张劳动关系延续至停工留薪期满,因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本案仅认定实际用工两天,停工留薪期相关诉求可后续工伤程序另行主张;被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劳动关系认定相关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