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受伤,企业以劳务协议抗辩,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江苏劳动纠纷律师推荐,陈步青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餐饮店,经营者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被告:某某务工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 2022 年 9 月入职原告门店从事洗碗打杂工作,按月固定发放工资,长期接受门店统一考勤、工作安排管理。2023 年被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期双方签署《劳务合同》,门店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被告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请求确认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被告工作期间受伤,为办理工伤维权先行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存在间断不属于稳定用工,意图否定劳动关系。被告委托陈步青律师应诉,办案过程中律师全面收集微信工资转账记录、门店工作安排聊天记录、考勤管理凭证、保险单据、仲裁裁决书等全部证据,梳理长期稳定用工事实,针对企业抗辩逐一拆解,重点说明未享受养老待遇超龄人员仍可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合同不能改变实际用工从属关系、短暂休息不中断持续用工事实。庭审完整举证说理,论证双方存在管理从属、固定薪酬、业务隶属等劳动关系核心要件,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驳回某某餐饮店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6 月 27 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承担,法院予以免收。原告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理由: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从属关系为核心,被告长期固定上班、接受门店统一管理、按月领取稳定工资,劳动属于门店经营业务;被告虽达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书面劳务合同仅为双方合意形式,无法对抗真实劳动关系;短暂停工休息、工资足额发放,不存在离职重新入职情形,企业劳务关系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
-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