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未缴社保致工伤,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工伤赔偿调解结案 江苏工伤律师推荐,陈步青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务工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青,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律师。被告二:某某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某某律师。原告入职某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物流仓库从事抽检工作,在岗期间工作受伤,伤情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等多项工伤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费用,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劳动者工作受伤后完成工伤认定、十级伤残鉴定,多次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工伤赔付事宜,企业拖延、压低赔偿金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委托陈步青律师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法院立案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办案期间,律师完整整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派遣用工证明等全套证据,清晰列明各项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主张用工单位未参保应全额承担工伤待遇,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及调解阶段,律师向两被告释明全额赔付、诉讼费、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多次沟通付款方案,兼顾当事人快速回款需求,最终协商出分期支付方案,同时增设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一次性全额强制执行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债权安全。
案件结果
- 调解结果:两家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合计 90000 元;2026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40000 元,2026 年 7 至 11 月每月底各付 10000 元;任意一期逾期足额支付,额外加付 5000 元违约金,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 + 违约金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所有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 5 元,法院免收。调解文书签字盖X后即刻生效。
- 调解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未参保,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用工情形下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可约定相关责任人连带担责;《民事诉讼法》允许法院组织民事调解,双方可自主约定付款期限、违约保障条款。
-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