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借岳母 6 万拒不归还,二审多重抗辩全部被驳,律师代理全额胜诉 武汉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推荐,周峰律师推荐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X,出借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某X,借款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某X律师。原审第三人:某X,借款人配偶。被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因自有建筑公司经营周转,通过第三人向原告(第三人母亲)借款,原告与已故配偶取现交付现金,被告出具 6 万元借条。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夫妻二人依靠公司收益生活。借款到期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一审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有权仅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出借主体错误、债权债务混同、案外人已代为清偿、遗漏公司被告等多项抗辩。
办案经过
被告经营企业资金短缺,向原告家庭借款 6 万元,长期拖欠不还。原告委托周峰律师提起一审民间借贷诉讼,律师收集银行取款流水、借条、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火化证明、公司经营相关证据,完整还原借款交付、资金用途事实。庭审中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举证反驳,法院采信我方证据,判决被告单独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提交企业公示信息、微信记录、转账流水作为新证据,试图证明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混同。周峰律师当庭对全部二审新证据质证,指出转账系长辈支付孙辈学费、无还款备注、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被告前后陈述矛盾违背诚信原则,同时结合连带债权债务法律规定,论证原告有权单独起诉被告,不存在债权混同情形。二审合议庭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主张。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告需偿还借款本金 60000 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6 年 1 月 26 日起按年利率 3% 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原告律师费诉求;一审受理费 805 元由原告承担 155 元、被告承担 6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61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裁判理由: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连带债权下原告可单独起诉借款人;被告所称债权债务混同、案外人代为清偿、遗漏诉讼主体均无充分证据支撑,转账流水用途为子女学费,并非还款;被告二审反言有违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借条、取款记录完整印证借贷事实,借期无约定利息仅支持起诉后的逾期利息。
- 适用法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法典》连带债权债务条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