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绍兴某纺织品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文化发展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资金往来,2019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多次通过汇款方式向被告出借资金。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损失。
诉讼中,被告书面答辩称对欠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但表示因经营不善、无稳定经济来源、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原告放弃利息主张或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陈艳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了多笔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清晰还原了借款交付及欠款确认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本金33万元是否具有充分证据支持;2. 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损失计算标准是否合法有据。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被告书面自认锁定欠款本金事实。被告在书面答辩中明确“对原告诉称的欠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该自认成为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核心依据。陈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汇款凭证等证据与被告自认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借款事实证据链。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据此全额支持原告的本金及逾期利息诉请。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被告自认锁定欠款事实、以缺席审理为有利条件”。通过汇款凭证与被告书面答辩中的自认相互印证,在被告不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额获判。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书面自认欠款但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被告在书面答辩中对欠款本金金额予以自认的,法院可据此认定借款事实;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该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自认的证明效力及缺席判决的适用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