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用工单位侵权追偿)。原告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于2023年2月签订《泵车维修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混凝土泵车的维修事项,合同同时约定“在整个维修作业过程中,乙方对所有维修人员和设备负有全部的安全责任……如有意外造成的所有损失以及发生的任何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023年9月5日,原告雇佣的维修工刘X在维修被告泵车过程中,因被告驾驶员操作失误启动泵车搅拌装置,导致刘X被挤压受伤,构成工伤七级伤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已为刘X垫付医疗费、工资及社保等费用共计45万余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因甲方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诉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垫付费用350774.6元。被告辩称原告维修工自身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刘X认可原告垫付事实,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相关款项。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案涉《泵车维修承包合同》中免除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2. 事故责任主体与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3. 原告主张的追偿范围(医疗费、工资、社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合法有据。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成功论证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打破被告“合同约定免责”的抗辩壁垒。陈艳律师代理原告,面对合同中“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的不利条款,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强制性规定,成功推翻该免责条款对原告的约束力。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通过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固定被告驾驶员操作失误系事故直接原因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客户挽回12.7万余元损失。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突破合同免责条款、以侵权责任规则锁定责任主体”。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否定免责条款效力,将合同纠纷转化为侵权追偿,成功打破被告“合同约定免责”的抗辩,为客户争取到12.7万余元垫付费用追偿。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费用127381元(未报销医疗费181972.58元的70%),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工资、社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件受理费6517元,由原告负担3769元,被告负担2748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用工单位侵权追偿纠纷中成功突破合同免责条款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垫付的医疗费,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但停工留薪期工资、社保费用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追偿范围。该案对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及第三人侵权工伤追偿纠纷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