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原告YX与被告D某系高中同学,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6月,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饰(手镯1只、项链1条、耳钉1副)支出26750元,后又赠送佛陀挂坠1条。2025年2月至7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向被告转账21759元用于日常生活并支出租房费用,同时筹备婚礼产生婚纱照、服装、跟妆等多项支出。2025年7月,因原告擅自为被告加装定位器被发现,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各类款项、筹备婚礼费用及金饰等合计11万余元。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展开论证,主张金饰属于彩礼应予返还。法院经审理认定,三金(手镯、项链、耳钉)属于彩礼范畴,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返还;原告向被告转账的生活费、婚礼筹备支出等不属于彩礼,系双方共同生活及婚礼筹备的正常开支,不予支持;佛陀挂坠、XX手表属于一般赠与,不予返还。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5000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告主张的各项款项及物品中,哪些属于彩礼范畴,哪些属于一般赠与或共同生活开支;2. 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如何确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准确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法律边界。陈艳律师代理原告,成功将“三金”(金饰)定性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主张返还。法院认定三金购买价格26750元属于彩礼,但因双方存在同居事实、分手原因涉及原告过错等因素,酌定返还25000元。同时,日常转账、婚礼筹备支出等因属于共同生活开支或一般赠与未获支持。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附条件赠与论证彩礼返还、以司法解释锁定返还依据”。通过梳理金饰购买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成功将三金定性为彩礼并适用法定返还规则,在原告存在过错的不利因素下,仍争取到25000元返还。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2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日常转账、婚礼筹备费用、佛陀挂坠、XX手表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213元,原告负担1017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与一般赠与界分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三金(手镯、项链、耳钉)按习俗属于彩礼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予返还;恋爱期间的日常转账、婚礼筹备费用等属于共同生活开支或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彩礼返还金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分手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该案对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范围的认定及返还金额的酌定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