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被告HX因购车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购车分期付款贷款,原告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9年9月9日,HX与银行签订《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约定透支金额70000元,分36期偿还。同日,HX与原告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HX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若HX逾期还款导致原告垫付的,HX应归还原告代偿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后因HX未按期还款,原告于2022年2月、6月、10月分三次向银行代偿合计31167.63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陈艳律师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X偿还代偿款及违约金。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了银行还款合同、担保服务合同、代偿证明、支付凭证等证据。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担保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追偿代偿款,但因原告无融资担保资质,酌定将已收取的13900元服务费在代偿款中予以扣减,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7267.63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追偿代偿款及违约金;2. 原告无融资担保资质是否影响其追偿权利,服务费是否应从代偿款中扣减。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完整的代偿证明、支付凭证及合同条款构建扎实的追偿证据链。陈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代偿证明》和分三笔支付的具体凭证,清晰还原了原告代偿的时间、金额及对应事由。同时,法院虽因原告无融资担保资质酌定扣减了13900元服务费,但仍支持了代偿款本金17267.63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既肯定了原告的追偿权,也依法调整了不当获利部分,实现了公平裁决。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代偿凭证锁定追偿事实、以合同条款主张违约金”。通过银行代偿证明及分笔支付凭证清晰还原代偿事实,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代偿款本金及违约金部分支持,为客户追回损失。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7267.63元及违约金(计至2025年7月30日为6174.17元,此后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服务费部分扣减);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108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追偿权纠纷中法院依法调整无资质担保机构不当获利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担保公司无融资性担保资质从事相关业务,其已收取的服务费应在代偿款中予以扣减,不应因此获利;但代偿款本金及合理违约金仍应予以支持。该案对追偿权纠纷中担保资质与服务费扣减的裁判规则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