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投资款返还)。原告ZX与被告A公司协商投资养殖蟑螂项目,ZX于2022年7月、9月通过其持股的某农业科技公司分两次向A公司支付投资款共计150000元。款项支付后,A公司拒绝与ZX签订任何投资协议,也不向其披露公司经营状况。2023年,A公司几乎人去楼空,ZX多次要求退还投资款均遭推诿,遂委托陈艳律师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150000元。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了网银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因投资项目未实际落地,原告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投资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的投资款是否应予返还。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投资款。陈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网银电子回单证明款项交付事实,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负责人承认投资事实并承诺回复的内容,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同关系;同时以投资项目未实际落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论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据此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主张合同解除”。通过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构建投资事实证据链,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实现15万元投资款全额返还。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投资合同纠纷中因投资项目未实际落地、投资目的不能实现而成功主张返还投资款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投资款项支付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投资项目未实际落地的,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投资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该案对投资合同纠纷中投资款返还的认定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