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作)。原告某担保公司与被告曲X于2016年11月签订第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曲X作为大连市地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信息提供商,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7年3月,原告又与被告蒋X、王X签订第二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蒋X为业务信息提供商、王X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均约定被告需缴纳30万元风险保证金,并对业务代偿后的风险分担作出约定。
合作期间,原告根据第二份协议下蒋X推荐的业务信息,多次代偿客户贷款共计808653.84元。原告主张两份协议项下均有代偿发生,要求解除两份协议,并要求曲X、蒋X共同支付代偿款及风险保证金22万元,王X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曲X辩称其协议未实际履行,垫付客户款项均支付至王X账户,与其无关。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支付垫付款项的对象为王X,曲X协议未实际履行,驳回对曲X的全部诉请;第二份协议下蒋X、王X应承担代偿责任,扣除已付保证金8万元及客户已还款131704.9元后,判决蒋X赔偿596948.94元,王X承担连带责任。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两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是否均实际履行,曲X是否应对代偿款承担责任;2. 原告主张的代偿款金额应如何认定及扣减;3. 利息计算标准及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厘清两份独立协议项下的责任归属,成功将曲X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陈艳律师代理原告,虽未能说服法院认定曲X承担共同责任,但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将第二份协议下的代偿事实固定,实现了对蒋X、王X近60万元的追偿。法院通过对支付对象、保证金收取主体等客观事实的审查,认定曲X协议未实际履行,将债务责任限定于实际收款的蒋X、王X,为原告明确了唯一的追偿路径。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协议文本+支付凭证锁定代偿事实”。通过逐笔梳理31次代偿的银行回单与《代偿证明》相互印证,清晰呈现代偿金额及对应的业务来源,虽未能实现共同责任诉请,但成功锁定第二份协议下的代偿债权近60万元,部分实现了追偿目标。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与曲X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于2024年9月3日解除;
确认原告与蒋X、王X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5年4月10日解除;
被告蒋X赔偿原告596948.94元及利息(自2024年9月3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被告王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对曲X的诉请、LPR四倍利息及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14238元,由蒋X、王X负担9769元,原告负担4469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合作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责任主体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同一类业务中先后签订多份独立合作协议的,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分别认定,不能仅因业务模式相同而要求前一协议方承担后一协议项下的债务;实际收款主体及保证金缴纳主体是判断协议实际履行的重要依据。该案对担保合作合同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