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HX经营废纸回收业务,被告A纸业公司因生产需要长期向原告采购废纸原材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形成了稳定的交易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并自行运输。2024年10月,双方就交易往来进行对账,形成《2024年原材料应付明细》并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XX.2元。此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陈艳律师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XX.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了对账单等核心证据。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对账单中盖章确认欠款事实,判决被告支付货款XXX.2元及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2024年原材料应付明细》锁定欠款金额。陈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对账单这一书面证据,将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松散交易关系固化为经被告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呈现了欠款总额、已付款及余欠款的具体构成。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该证据成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的核心依据,法院据此全额支持原告112万余元的货款诉请。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对账单锁定债务事实、以缺席审理为有利条件”。通过对账单中被告盖章确认的欠款金额及支付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在被告不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成功实现112万余元货款全额支持。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XX.2元,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LPR四倍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通过对账单成功认定欠款事实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对账单等书面文件确认交易往来的,可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买受人在对账单中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欠款金额的,应对该欠款承担付款义务。该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款事实的认定及对账单的证据效力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