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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胜诉 | 陈艳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 | 结算单锁定396万元劳务款债权 | 浙江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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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结算单锁定核心债务、以合同链条尝试扩展责任主体”。通过结算单固定崔某欠款事实,成功实现396万元劳务款全额支持;虽连带责任诉请未获支持,但有效厘清了各方法律关系,明确了唯一追偿对象。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总承包方A建设公司从发包方B学校承包了某学校工程项目后,于2019年10月以内部承包形式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崔X。2020年12月22日,崔X以A建设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原告L某、TX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两原告,分包方式为包清工加辅料,综合单价按建筑面积545元/㎡计算。两原告按约组织施工,崔X在各阶段对施工量进行确认。2023年7月,B学校将原告清场。经核算,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约28000平方米。2023年10月28日,崔X与原告结算确认尚欠劳务款XXX元。此后崔X未支付任何款项,两原告遂委托陈艳律师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X支付劳务款396万元及利息,并要求A建设公司、B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后,全面梳理了内部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点工派工单、工程量结算单、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清晰呈现了崔X以A建设公司项目部名义签约、原告实际施工、崔X确认欠款的全过程。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相对方为崔X,A建设公司及B学校非合同相对方,判决崔X支付劳务款396万元及利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原告与崔X之间的劳务款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是否成立;2. A建设公司及B学校是否应对崔X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以结算单锁定欠款事实。陈艳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崔X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清晰固定了欠款金额396万元及欠款事实,形成完整的债权证据链。同时,律师通过内部承包合同等证据,试图论证崔X以A建设公司项目部名义签约构成表见代理、A建设公司及B学校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虽因合同相对性原则未获支持,但有效推动了法院对责任主体的明确认定,将追偿路径精准锁定于实际欠款人崔X。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陈艳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结算单锁定核心债务、以合同链条尝试扩展责任主体”。通过结算单固定崔X欠款事实,成功实现396万元劳务款全额支持;虽连带责任诉请未获支持,但有效厘清了各方法律关系,明确了唯一追偿对象。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被告崔X支付原告劳务结算款XXX元及自2024年5月13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对A建设公司、B学校的连带责任诉请;

案件受理费38480元,由崔X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成功追索大额劳务款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单可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有效依据;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下,总承包方非劳务合同相对方的,不应对转包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中劳务款的追索路径选择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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