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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成功改判:推翻合同无效认定,为委托人追回本金及法定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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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彦铨律师 在线
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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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A系亲属关系,被告A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数十万元,每笔借款均出具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款项交付后数年间,被告A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剩余十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始终未予清偿。

因催款未果,原告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A与被告 B(被告A配偶)共同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各笔借款自逾期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知晓被告A从事小额贷款相关业务,属于法定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用于违法金融活动仍提供借款” 情形,据此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整体无效;同时认为案涉未清偿借款均形成于二被告离婚期间,无充分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一审仅判决被告A返还剩余本金十余万元,全部驳回了原告的利息诉求。

原告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一审在合同效力认定、利息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自身合法债权未得到完整保障,遂委托倪彦铨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依法提起上诉。

二、案件结果

(一)一审裁判结果

1.认定案涉全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仅判令被告A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十余万元,驳回原告A关于借款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B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律师的核心上诉意见,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撤销一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改判案涉全部借贷合同均合法有效;

变更一审判决主文,判令被告A向原告返还剩余本金十余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对应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各笔借款逾期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维持一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结论,被告B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倪彦铨律师代理二审程序,针对一审判决的核心错误精准发力,最终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的改判支持,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1、精准突破效力争议,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全案证据与一审裁判逻辑,精准锁定一审判决的核心瑕疵:仅以出借人知晓借款人从业背景,就直接推定其明知借款用于非法金融活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律师围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合同无效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严密论证,结合双方亲属信任基础、借条明确载明的资金周转用途、借款人本人关于借款用途的陈述等多重证据,有力证明原告 A 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款项会用于非法金融业务,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推翻合同无效的错误认定,为利息诉求的支持奠定了核心基础。

2、专业适用债务抵充规则,精准核算利息诉求

针对多笔借款、陆续还款的复杂情形,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规定,明确已偿还款项应优先抵充最先到期的债务,据此清晰厘定剩余本金的具体构成,并对应每笔借款的到期时间准确主张逾期利息的起算节点,确保利息诉求于法有据、计算清晰,最终全部获得二审法院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3、全面回应当事人诉求,明确后续维权路径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主张,律师一方面全面收集提交资金往来、共同经营相关证据,充分履行举证义务,在法律框架内全力争取;另一方面就 “转移财产逃债” 的主张,向当事人明确对应的债权人撤销权、执行异议等专属法律救济路径,既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争取最优结果,也为当事人后续维权提供清晰的专业指引,体现了全面、负责的办案理念。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者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咨询倪彦铨律师

1.借款人以借款用途涉嫌违法为由,主张借贷合同无效、拒绝支付利息的纠纷;

2.存在多笔借款、陆续还款,本息核算与债务抵充顺序存在争议的案件;

3.借款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界定还款责任主体的纠纷;

4.一审判决结果不利,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需要提起二审上诉维权的案件。


  • 2026-03
  •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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