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三人共同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主犯利用社交软件虚构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建立联络,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安排另外两名同案人员配合伪装女性声音与被害人电话沟通。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主犯编造亲属患病等虚假事由,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多种渠道向被害人索取钱款,累计骗取资金 408049 元,诈骗完成后直接拉黑被害人切断联系。被害人察觉被骗后于 2017 年 3 月 2 日报案,公安机关同年 3 月 30 日抓获全部三名涉案人员。两名男性涉案人员当日被羁押、刑事拘留,5 月 5 日执行逮捕并长期羁押;女性涉案人员因情节较轻,抓捕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持续取保。庭审中三名涉案人员均对全部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庭审主张被骗金额为 55 万元,但法院结合支付平台交易流水、银行卡明细、被告人辨认记录等客观证据,采信 408049 元涉案金额。案件证据包含抓捕材料、聊天截图、资金流水、辨认笔录、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完整形成定罪证据链。
二、办案经过
2017 年 3 月 2 日被害人报案,同年 3 月 30 日公安机关抓获全部三名行为人;两名男性行为人当日刑拘,5 月 5 日逮捕,羁押于本地看守所;女性行为人全程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调取微信、银行全部交易记录,固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作案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完成全部辨认、现场勘查取证工作。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主犯委托辩护律师到庭辩护。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涉案金额、主从犯地位、量刑情节举证质证,法院核查全部资金流水书证,对被害人提出的更高涉案金额主张不予采信,依据相互印证的客观转账记录锁定涉案总额 408049 元。法庭认定三人构成共同犯罪,区分主犯、从犯身份,结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情节综合量刑。全案证据完整充分,事实清晰,无需补充侦查,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三、案件结果
- 定罪认定:三名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二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全部人员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
- 实体判决: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 5000 元,刑期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一名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 1000 元,刑期至 2018 年 3 月 29 日;另一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 1000 元。
- 财产处置:责令三名行为人共同退赔被害人 408049 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四部、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件一张全部没收。
- 裁判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共同犯罪、从犯、坦白、缓刑、财产刑相关法条,判决书出具时间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不服判决可十日内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