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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套路贷涉集资诈骗)民事驳回起诉案例-涉案借款本金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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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证实借贷属套路贷关联集资诈骗,成功驳回原告140万本息起诉请求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按月息2%标准支付自出借日至清偿完毕的利息,暂计利息61600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4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2%,同步约定债权转让、还款顺序、强制执行相关条款。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账户全额转账140万元至被告账户,双方就该借款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被告同步将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担保额度20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清偿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起诉。被告庭审答辩主张本案属于套路贷,关联集资诈骗刑事案件,刑事程序未办结前应当驳回民事起诉。

法院审理核查资金流向:140万元到被告账户当日,被告转出12万元、128万元至案外人账户;同时查明案外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另案判处无期徒刑,该案犯罪模式为虚构境外投资项目吸收资金,专门介绍被害人办理房产抵押民间借贷,属于典型套路贷作案方式,被告系该集资诈骗案件受害人,原告系涉案投资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多名证人证实原告全程参与本次抵押借款办理,案涉房产已被公安查封,本案借贷流程完全契合套路贷特征,存在明确经济犯罪嫌疑。

二、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推进立案、财产保全、庭审举证,主张双方为合法民间借贷,持有转账记录、公证债权文书、房产抵押登记完整证据,要求法院全额支持本息诉求。

被告一方委托北京市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围绕案件核心抗辩:第一,案涉借贷并非独立民事借款,整体属于集资诈骗配套套路贷环节,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民事案件不应单独审理;第二,原告明知实际资金使用人为刑事涉案人员,利用房产抵押套路套取被害人资产,基础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辩护律师提交刑事判决书、公安立案材料、房产查封材料、资金流水凭证、证人证言等系列证据,完整还原套路贷资金流转、人员参与、犯罪背景事实。合议庭对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定本案不属于单纯民事经济纠纷,存在重大经济犯罪线索。

三、案件结果

1. 实体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经济纠纷涉刑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涉案相关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2. 上诉救济: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在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

3. 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4条、1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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