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初,被告人以低价手机外壳货源为诱饵,与第一名被害人达成经济合作协议,被害人向其转账货款120000元;被告人又通过该被害人结识第二名被害人,达成标的49479元的香烛口头购销约定,收取对方预付款27000元,两笔涉案资金合计147000元。
被告人收取货款后未按约定采购、交付对应货物,将全部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车及个人消费挥霍。被害人多次催促发货、要求退款时,被告人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后于20XX年XX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刑事拘留,次月20日执行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全案证据完整,包含银行转账流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讯问笔录、抓捕勘验材料等。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70000元给第一名被害人、全额退还27000元预付款给第二名被害人,剩余50000元约定分期支付,两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法院认定涉案金额147000元未达到深圳地区30万元数额巨大标准,属于数额较大;案涉合作、购销协议均为经济类合同,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仅对罪名法律定性存在认知分歧,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二、办案经过
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担任全程指定辩护人,参与侦查核实、审查起诉沟通及一审完整庭审流程。
辩护人梳理全部案卷材料,提炼四项核心从轻辩护意见:1、两起涉案交易均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本案统一定性为合同诈骗罪;2、被告人家属主动筹措资金退赔大部分赃款,剩余款项达成分期偿还方案,取得两名被害人书面谅解;3、被告人全程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作案全过程;4、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请求法庭从轻量刑。
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交还款凭证、谅解书等佐证材料,完整阐述辩护观点,控辩双方对从轻处理意见无异议,法院全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定性及从轻处罚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1. 刑事主刑: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XX年XX月5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 附加财产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足额缴纳;
3. 上诉规则: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4. 裁判法律依据:《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67条认罪认罚、第52、53条罚金相关法条。
